指南原文01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指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
6、《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温馨提示: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7月1日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自动调整。
3、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申报核定所需资料
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一式两份);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文件附件);
4、年度3、6、9、12月单位工资表。以上资料请携带原件、复印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缴费单位,复印件交由审核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温馨提示:对于缴费单位人数较多(人以上),不方便提供以上资料的单位请携带年度12月单位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例如:会计总帐、明细账、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
5、其他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有关的资料。
申报核定时间安排及各服务窗口地址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号)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各区(开发区)将设立窗口就近受理辖区各单位申报资料,执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各窗口将放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指南》,以方便缴费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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