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不久前,某老年夫妇参加了合肥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导游员带领游客来到了合同约定的香港某商店购物,经服务人员的推荐,他们花6000多元买了两件称为“白金首饰”的商品,同时,商场开出了收据,但票面上只注明了商品的代码和价格,旅游结束后,他们得知白金首饰是假货,只值200多元 ,认为受到了商家的欺骗,于是找到了旅行社,要求由旅行社负责退货,但旅行社以自愿购买又没有货物名称等理由拒绝退赔,其部门经理称可与口岸社协商,并让他们保留好相关票据和实物,等待旅行社的通知。等待多日的他们一直未接到旅行社的电话,此间,他们还主动多次联系该旅行社,均无结果,后来投诉到省旅游质监所。
法理评析: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李鹏峰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三个:一是某夫妇投诉的购买两件称为“白金首饰”受骗是否属实;二是旅游者由旅行社导游带到合同约定商店购物出现问题,旅行社该承担什么责任;三是,作为旅行社部门经理受理此诉求时,答应协调帮助退货,让其等待旅行社的通知,但多日未处理,旅行社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李鹏峰律师认为,如何处理某夫妇购买两件称为“白金首饰”上当受骗一事,关键要看证据。但某夫妇持有的收据上并没有注货物名、规格、等级、主要成分,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商店当时承诺该两件商品称为“白金首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而本案中,在商店开具的发票上只注明商品的代码和价格,所以商店涉嫌有隐瞒商品质量之嫌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案购物是在旅行社根据与旅游者的约定商店,由于某夫妇在导游、商店服务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两件称为“白金首饰”的商品,他们的购买行为完全在诱导下选择购买。因此,旅行社有过错,必须为其承担退货的责任。
质监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旅游局有关“打击零负团费”文件精神,省旅游质监所责令某旅行社先行退赔有收据的一件4000多元的首饰,另一件因无凭据无法证明该商品的由来,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第一,在出境游中有相当一部分游客带有购物目的,国外商品琳琅满目,在当地导游的宣传促销下,游客很容易“冲动消费”。因此,游客在外出旅游中应保持冷静头脑,慎买贵重物品,“货比三家,三思后行”。一旦购买商品后,应要求商家出具详细的发票,尤其是对商品的质地、成分、规格等要有详细地说明。
第二,尽管境外购物大多数属于自愿的个人消费行为,但考虑到游客的实际情况,旅行社可以协助游客与境外商店解决纠纷。在这一过程中,旅行社要谨慎承诺,切忌不负责任的承诺,一旦承诺,则要及时与客人沟通,对承诺的事情要负责到底,妥善处理,以维护旅行社的诚信及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