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原告持银行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认可汇款凭证的真实性,但不同意还款。没证据,仅凭一句话就让原告败诉!
贾某于年5月3日向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年4月7日原告贾某持汇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3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借贾某的钱而是贾某归还自己之前的借款,之前的借条已经撕掉了。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证明了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债权交付凭证所指的资金流向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对应吻合。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只能证明实际交付了款项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地方高院出台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司法文件中,均有涉及。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上述指导意见一致认为: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对出借人设立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被告只需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对诉争款项提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视出借人尚未完成其证明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出借人,由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笔者认为原告还需进一步证明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类似这种只以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一旦被告不认可借贷关系,原告又无其它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法院驳回的案例很多。有些人改以“不当得利”等其它案由继续起诉,有的成功,也有的失败,个案证据、主张、抗辩情况不同,在此不一一分析。为避免争议,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律师建议大家要尽量正式,有借条等相关正式手续最好,如果没有,至少也要有短信等其它佐证。
作者/胡荣辉江西省金溪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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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宇律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广播电台嘉宾律师,合肥市总工会值班律师,合肥市联合信访办公室值班律师。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精专、认真、诚信、高效”为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原则。承办的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保证做到:透彻分析法律关系,定位准确;全面审慎收集证据,有力充分;经办过程讲究方式方法,利益最大。以法律之理性构建婚姻之自由、用人文之感性创造人生之幸福理念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为央企上市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为央企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代理亿元合同纠纷案。办理了李某故意杀人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太和县人民政府,长丰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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