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个人防护意识和能力,科学有效做好个人防护,市防指办组织专家制定了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宣传,营造良好疫情防控氛围。秋冬季是传染病高发季节,要提醒广大市民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常消毒,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10月19日
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指引
一、以下人员或情形必须佩戴口罩
(一)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及其接触人员。
(二)医疗机构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三)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四)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保安、清洁人员及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等。
(五)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现场采样、流调、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六)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七)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八)铁路、公路、水路客运以及民航、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场所和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及乘客。
(九)外卖及快递员、邮政投递员。
(十)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及饭店、酒店、食堂、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
(十一)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和进入人员。
(十二)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卡拉OK、健身馆、歌舞厅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十三)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等校园内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及幼儿园老师。
(十四)参加在密闭空间举办的会议、培训、比赛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十五)其他通风不良(如箱式电梯)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处、出入口等人群聚集场所)活动的人员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二、以下情形可不佩戴口罩
(一)骑车、自驾车时。
(二)在保持良好通风条件下,与同办公室人员共同工作时(间距1米以上)。
(三)空旷场地行走、散步、跑步等休闲锻炼活动时。
(四)非群体性、非接触性室内外体育活动时。
(五)在街道、广场、绿地、公园、农田、建筑工地等室外无人员聚集的空旷区域活动时。
三、佩戴口罩注意事项(一)佩戴口罩前、脱除后应洗手。
(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用双手调整鼻夹使之贴合面部。
(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应配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不建议使用布制口罩、面纱口罩和海绵口罩。
(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时使用,一般不超过4小时。儿童不建议佩戴成人用口罩,口罩未完全遮住口鼻或未贴合面部会影响防护效果。
(七)建议随身携带口罩,以便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使用。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来源: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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