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合肥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规定》等,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拜托合肥巢湖经开区管委会在辖区范围内依照职权划分行使部份环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和平常监管等权利事项。年9月1日上午,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斌和合肥巢湖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潘守银分别代表双方签订了行政执法拜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明确指出,在合肥巢湖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范围内依照职权划分行使部份环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和平常监管等权利事项。具体拜托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有9项。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辖区各类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3同时”验收审批(对具体职权层级划分进行了明确)。
(3)落实辖区内污染减排目标,组织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总量减排指标。
(4)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市内转移许可工作。
(5)负责辖区环境监察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行使部份行政处罚(对具体行政处罚权利清单进行了细化)。
(6)组织实行辖区内的“3同时”监察、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7)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工作及环境污染纠纷的调解。
(8)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9)承当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拜托的其他任务。
《协议书》规定了拜托时限,拜托周期为叁年,拜托时间从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之日起计算。
《协议书》还明确了双方各自职责。拜托方职责主要有6项。
(1)负责指点和监督受拜托方在拜托权限内以拜托方名义实行的行政执法行动,并承当相应。
(2)负责组织受拜托方的人员参加相干业务培训。
(3)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受拜托方反应的问题。
(4)受拜托方不能正确实行行政执法行动时,拜托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变更或取消拜托。
(5)拜托方将定期、不定期对拜托事项进行指点和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失误。
(6)拜托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行使在受拜托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管理职能。
受拜托方职责共10项。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拜托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拜托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2)应建立相应环保机构,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逐渐到达县级环保机构标准化水平,由市环保局对其进行业务指点。
(3)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相干制度。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环保执法人员:1.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经过系统的环境执法培训,获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证》。
(4)采取平常监督、突击检查、集中整治、双随机等情势,展开环境执法检查。依照拜托权限以拜托方名义展开环境执法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协助拜托方执法人员展开执法检查和办案取证。
(6)向拜托方及时报告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7)协助落实拜托方下达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要求。
(8)拜托行政行为作出后,1个月内向拜托方报送备案,并定期向拜托方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
(9)如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受托方自行办理,拜托方指点和协助。
(10)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出拜托权限、拜托范围,实行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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