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事故律师闫立振看看车辆被偷开出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闫立振看看车辆被偷开出

在未经允许且车主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擅自开走胡某的机动三轮车,行驶途中不慎追尾前方车辆产生交通事故。而绝不知情的车主胡某也惹来一场官司,被告上法庭。日前,利津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胡某承当相应的赔偿。

他闯祸我担责?

年10月5日,陈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拖拉机在前行驶时,被后方赵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三轮车上所载的原告闫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陈某负事故的次要,闫某不负事故。调查得知,赵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的车主是胡某,车主胡某终年不在家,未能按时对车辆进行年审且车辆存在刹车不良的安全隐患,平时车及钥匙均寄存在其岳母院内,被告赵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将车开出时产生本次事故。

原告闫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总计34万余元,后因协商不成将陈某、赵某和胡某诉至法院,要求3被告承当赔偿。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车主是不是应承当赔偿,产生了剧烈的辩论。终究,法院以车主胡某对其所有的车辆疏于保管,间接促进了本次交通事故的产生,应承当相应的错误赔偿为由,支持了原告闫某的诉讼要求。

未尽到必要义务车主需担责

法官表示,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管理或保管,并间接促进了交通事故的产生,则应承当相应的。这类以错误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依照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当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错误的,承当相应的赔偿,但具有侵权法第五1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外情形是指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产生交通事故的,由偷盗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当赔偿,本案中,其实不存在上述除外情形,遂判决被告胡某承当相应的赔偿。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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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飞

闫立振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办案风格:认真、负责、果断、高效。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丰富,担负过量家公司及多个私人法律顾问。前后被评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和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秀的工作事迹,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纯熟的工作技能。同时,闫立振律师还是国家认证的心理咨询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及公司业务,遭到众多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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