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开9月环境部长信箱

1.关于GB中三级标准评价问题的回顾

来信:

在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中污染物氨氮的三级标准是横杠,在实际检测报告评价中,这是指该污染物的含量没有限值要求,什么样的值都合格吗?还是在做三级评价的时候对该参数不做评价?

部长回复: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规定,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根据表4,未设置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对该情形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范围问题的回复

来信:

GB/T-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写道“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那么,本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船舶(国内航行海船,中国国籍,中国建造,船员也都是中国籍)的生活居住舱室(如船员住舱、餐厅、会议室等)?

部长回复:

GB/T-《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对于我国船舶的生活居住舱室等其他室内环境,该标准可供参考,用于评价,非强制性。

3、关于化学品界定问题的回复

来信:

关于化学品性质界定的问题,如果企业所使用的一类化学品原料,纯度很高,比如聚乙二醇,这类物质也未纳入到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它可能含有微量的杂质(比如环氧乙烷),含量很低,这个杂质(环氧乙烷)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里边的物质,但这环氧乙烷并不属于主动添加的物质,只是可能为工艺过程带入的杂质。而且整个化学品原料的MSDS表上也并未将这类原料归类为危害物且无相关任何的危害性分类信息,那么这整个化学品原料就因为含有这少量的杂质成分就属于危险化学品了吗?关于一类化学品原料,它的属性是如何界定的呢?是否这类原料在生产以及出厂的时候就已经界定和管控了它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MSDS表上的分类是否就是它的属性界定依据,如果并无相关危害性归类信息,那它本身是否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部长回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4、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

部长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5、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

来信: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部长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实朴检测作为一家以土壤和地下水为专业特色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涉及固废相关检测的CMA资质,还拥有水质、环境空气、废气、土壤、沉积物、二噁英等多种基质的CMA资质,满足从采样、分析到报告的全过程,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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