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唐贵明交通事故现场如何处

导读:近年来,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车族愈来愈多,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几率也逐年增加,但是很多车族对交通事故产生后如何处理却其实不清楚,很多人都非常茫然,本文将通过7个方面为朋友们解读交通事故现场如何处理,第3点非常重要!

1、哪些情形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

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产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和虽然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产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2、产生交通事故后事后报警的怎么办?

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报警,事后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经核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对没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非常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产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看一个由于救人而没有保护现场的判例:

广东的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车司机后,先将伤者送医,而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了现场,需负全责。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杜先生因不是故意破坏现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只需承当70%的民事。

法院则是在权衡利弊以后作出的利益平衡——如果有证据表明,现场的破坏并不是“故意”为之,则会给予相应的照顾,以鼓励救人之举;同时,“70%的民事”也表明,由于杜先生没有实行“标明位置”等保护现场的义务,依然要承当大部分的民事,法院其实不鼓励不保护现场的行动。所以说,保护现场非常重要,车族切不可忽视。

在道路上产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产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大众进入现场。对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当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产生。产生事故后,要延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之外的地方放置正告标志,以避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象,除及时报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做好防范措施。特别注意:燃油起火时,不能用水灭火,要用沙子覆盖的方式来灭火,否则极易造成火势散布。

4、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迫保险的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什么时候参与?

现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迫保险的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参与。

5、产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该怎样处理?

当事人应填写交通事故产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强迫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6、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多久?

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肯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定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要求变更调解时间。

7、哪些事故不适用调解?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没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谢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来源:法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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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贵明律师,曾前后在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供职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具有纯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执业律师。

业务特长: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担负终年法律顾问,处理劳动(工伤)争议赔偿、交通事故及人身伤害理赔,代理民商事诉讼(非诉讼)、婚姻家庭、合同、房地产纠纷案件,承办各类刑事案件辩解,审查、洽谈、草拟各种合同,商标、专利侵权调查和维权,代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

风格特点:在承办案件、担负法律顾问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进程中,始终为委托人提供竭诚服务,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感言:在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路上有我真诚随行

服务领域:刑事辩解、建筑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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