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为进一步营造我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家坚定发展信心,一心一意创业创新,踏踏实实办好企业,市委市政府决定,年评选表彰一批杰出民营企业家。现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中具有杰出组织和领导才能,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或职业经理人。
(二)名额分配
全市评选表彰杰出民营企业家30名,其中制造业领域推荐21名。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企业自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初审推荐,并在此基础上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行业进行评审。通过组织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后,拟出初审名单。初审名单报经“合肥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确定表彰人员名单。
二、评选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公众形象,所在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
(三)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在任期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
(四)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具有先进的市场运营能力、管理水平和高度的创新意识及能力、社会责任感等。
(五)所在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本行业前列,到年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六)在本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或职业经理人职务连续2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在合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架构内成立合肥市杰出民营企业家考核表彰工作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市经信局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分别在所在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和全市范围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提出推荐对象。各有关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县区推荐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推荐名单汇总报至市经信局。对拟推荐的对象,须在推荐对象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
(二)初审。评审组对县区报送的推荐材料组织评审,按照1:1.2的比例将评审名单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程序组织评审,提出初审通过对象意见,反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确定推荐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程序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市经信局。
(四)复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逐一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拟表彰对象,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
(五)决定。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上报审批,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发布表彰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选标准。评选表彰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站在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高度组织推荐。切实把工作业绩好、能力素质高、表率作用强的民营企业家评选推荐出来。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密组织实施,严把推荐对象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观、形象关,同时推荐时要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安监等部门的意见。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已受到表彰的人员,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证书。
(三)把握时序进度。推荐工作要按工作进度稳妥、有序开展。本次申报推荐自年1月20日起,至2月10日止。县(市)区政府部门于2月17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报市经信局(纸质1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初审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报告、杰出民营企业家推荐审批表(附件2)、初审推荐对象字左右的主要事迹材料。推荐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所在企业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正式推荐意见反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报市经信局。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杰出民营企业家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附件3)、杰出民营企业家申报情况一览表(附件4)等。附件请详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