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突发限售限购升级杭州上海

1月27日早上,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从住房限购、住房限售、税收调节和无房家庭认定标准及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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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楼市调控加码!

限购、限售、无房和高层次人才认定有调整

《通知》中明确:

1、落户杭州不到5年限购1套,赠予他人满3年才能买房,被赠予纳入限购范围。

2、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自不动产证之日起限售5年。认定为热点楼盘,且无房户优先购买的商品住房,自不动产证之日起限售5年。

3、二手房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4、在杭州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定为无房户。

5、从今天起,高层次人才转让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需无自有住房满3年。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抑制投机炒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

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

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四、完善无房家庭认定标准

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须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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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京、合肥……多地楼市调控升级

除杭州外,年开局,多地已经打响楼市调控第一枪。

1上海

1月21日晚间,上海楼市新政出炉:夫妻离异3年内购房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个人出售商品房不足5年,征收全额增值税。

重点内容:

1,对夫妻离异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2,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3,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

4,严肃查处捂盘惜售、价格违法行为、虚假广告、人为制造市场紧张氛围、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防止突击放贷。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

继1月21日晚楼市调控新政“沪十条”后,上海楼市调控组合拳相继落地,法拍房纳入限购。

上海法拍房首次被纳入限购,竞买者需具备上海市购房资格。1月25日,公拍网发布一套拍卖房源的醒目位置标有“限购”字样,提醒无购房资格的竞买者需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在公拍网司法拍卖页面看到,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也就是单身限购一套,家庭限购二套。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此外,剩余价款需在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

2南京

1月16日晚上,南京人才购房的新政重磅出炉!收紧人才购房政策!

此前,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南京只要有1个月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就可以购房。新政以后,硕士社保至少要6个月,本科至少社保12个月,才能享受人才购房。

政策原文如下↓↓↓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3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月15日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安居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实效性,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二条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人才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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