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交付即维权”已经成了楼市常态。
塑胶人工湖、“缩水版”机械车位、6棵树园林、交付现场墙体发霉…一系列交付问题,不断暴击着业主的心理底线,也在触发着业主对开发房企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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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严格规范即将交付楼盘!
加大房企违规处罚力度
近日,合肥市房产局组织召开全市即将交付的商品房专项检查部署会,全市30家即将交付的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对开发房企做好交付工作提出了“四大方面”要求。
一要规范程序,严格做好各项验收和查验工作。
二要精心准备,认真做好交房各环节协调工作。
三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交房中各类投诉的调处。
四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交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开发企业要结合实际组织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对于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将持续加大处罚及信用考评力度。
所谓“约法三章”,提出于年7月合肥市七部门联合召开的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会议。
该次会议指出,对引发三次及以上群访群诉事件且没有有效解决措施的开发企业,采取信用考评扣分处理,适时采取暂停供地、暂停预售、暂停网签措施,从严控制银行贷款、从严控制预售资金、从严控制备案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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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减配!合肥一大批楼盘“交付难”!
年,对于合肥的业主而言,最开心的事情不是买到的房子涨价了,而是买到的房子可以满意地拿房。
当开发房企的高周转,遇到楼市“四限”,减配成了不少房企手中的底牌。
纵观合肥近期一桩桩交付维权事件,可以大致归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擅改规划。最常见的莫过于购买时承诺人车分流,但交付时却人车不分流。
第二类,宣传与实景不符。如小区大门和宣传中严重不符,景观湖就是一个泥塘,围墙改成铁栅栏等。
第三类,建筑设计不合理。如房屋内飘窗把手高度在正常人身高以上,车库入口没有加盖玻璃顶棚,未设计空调外机位等。
第四类,偷工减料。园林小品、桌椅板凳删减,用植草砖代替绿化面积,园林绿化缩水,塑料下水道相关设施等。
第五类,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如交付现场就发现横梁变形,房屋漏水,墙体发霉,楼梯豆腐渣等。
第六类,装修标准减配。动辄二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装修总价,换来的是不知名品牌的装修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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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6个交付问题,可拒绝收房!
面对一大堆糟心的交付问题且开发房企整改力度不到位,不少业主会心生“退房”的念头。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退房呢?
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第十二条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4、全装修的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开发商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6、因开发商的原因,使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文章的最后,衷心希望各位业主拿房顺利。如遇需要与开发房企沟通的交付问题时,切记要理性维权,拒绝房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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