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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医院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条党建活动所需经费在党务经费中列支,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包括党费(上级下拨和本单位留存)、医院安排的党务经费预算。党委办公室根据实际,定期上报党务经费预算。
第三条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务经费,结医院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医院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其中,由院党委牵头开展的党建活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编制。
第五条各党总支(支部)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讨论。每个党总支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原则上为所辖支部数×0.3万元/个,每个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六医院各级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医院党委批准。医院党委应严格控制到合肥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党务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合肥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六)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党建宣传、党建活动室修建配置等支付费用。
第九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合肥市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合肥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合肥市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合肥市定点租车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医疗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合肥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合肥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统一交至党委办公室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院党委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党委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使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开支标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5号)文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