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应依法为老郑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办事处未给老郑办理医疗保险存在过错,则对其医疗费用支出就应承担责任,若办事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资产则由办事处承担,否则由其设立的单位来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
何发元 记者 陶虎
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
相关法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2015合肥市二模成绩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条
案情介绍:大杨镇水库村村民老郑自1994年3月就在瑶海区某街道办事处做清洁工,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和老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后老郑患上严重的尿毒症,致双目失明,现每周仍要透析三次老郑为治疗花费近十万的医药费,因没有办理医疗保险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现仅靠妻子胡大婶做清洁工维持生活某办事处也不管不问,认为老郑不是单位正式聘用的员工,只是临时工而已无奈老郑申请法律援助并向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仲委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老郑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缴社会保险金等请求,金额共计21万元
律师解析: 老郑从1994年就到办事处做清合肥市政府大楼造价洁工从未间断,尽管办事处未与老郑签订劳动合同,但老郑接受办事处的劳动管理,办事处为其制发了工作证,每月发放工资,即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办事处就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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