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25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76元,由被告王玉林、被告周传凤负担
2016年3月16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义奎、葛翠萍、李永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3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翠玲:本院受理陈天生诉你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安徽省合肥市社保个人登陆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36元,由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合肥市滨湖人民医院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玉林、周传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诉被告王玉林、周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玉林、被告周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借款本多.68元及利息、罚息3610.52元(计至2015年8月28日),以后逾期利息以.68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对被告王玉林、被告周传凤的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叉口绿地海顿公馆小区c8栋11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的合肥市社保个人登陆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无,公告费800元,合计31970元,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2元,被告陈莹负担26408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合肥市寿春路中学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
粱德岁、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仇军诉被告粱德岁、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王仁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德岁、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仇军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至2013年9月30日利息67333.33元,以后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00元,原告仇军负担15853元,被告梁德岁、被告安2015合肥市二模成绩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347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
管宗明:本院受理原告谈小芳诉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合肥市政府大楼寓意法院
2016年3月16日
2016年3月16日
胡义湘、梁发涛、宣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7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
2016年3月16日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
杜露瑶:本院受理李家苍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露瑶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李家苍加工费47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合肥市政府大楼地址,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
钟林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54元,原告合肥怡昌合肥市个人社保信息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62元,被告钟林兵负担4192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16日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
2016年3月16日
陈克会、陈艳、陈飞:本院受理了原告童有继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75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合肥市政府大楼简介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年3月16日
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500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4元,财产保全费60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55元,由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
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勇强、汪宏霞、汪红华、田漫、汪斌、尹俊:本院受理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勇强、汪宏霞、汪红华、田漫、汪斌、尹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归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为.合肥市46中中考成绩28元,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的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3000元;三、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勇强、汪宏霞、汪红华、田漫、汪斌、尹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840元;由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勇强、汪宏霞合肥市滨湖医院、汪红华、田漫、汪斌、尹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缴纳上述费270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广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9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合肥市公积金中心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64元, 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41元,被告周广明负担2125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16日
陈卫兵、胡义梅、宣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2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合肥市46中中考成绩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允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清诉被告黄允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马剑、汪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诉被告马剑、汪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查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剑、被告汪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借款本金.82元及利息7746.62元(计至2015年5月14日),此后逾期利息以.82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对被告马剑、被告汪玉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明远新村2-406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76元,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负担6元,被告马剑、被告汪玉兰负担817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安徽合肥市政府大楼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16日
李兵、高小利、陈学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6号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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