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合肥市年度社会保险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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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平稳推进社保费征管职能划转,保持缴费方式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结合我市实际,定于年5月28日至6月24日开展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结算年度的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70号)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结算年度由原来的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改为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年度如需调整(缴费单位基数及缴费人员基数执行时段调整)另行通知。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1月1日起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待统计部门公布全省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

2.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年度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3.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确定。

二、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巩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成果,各缴费单位通过互联网进行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缴费单位通过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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