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实施时间

6-05-03 11:18:39.0撰写合肥市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剖宫产可增发半月津贴医学指征;津贴;生育险;剖宫产手术;发放标准;条例22406育儿知识

新政策实施时间,我市参照省人社厅《关于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16〕96号)的规定落实,即:

新政策实施时间,按照有关规定,2016年1月16日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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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肥市政府大楼造价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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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对我市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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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月16日《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合肥市滨湖邮政编码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二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三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同时,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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